5月18日晚间,安徽汇丰集团、安徽华鼎集团、江苏豪森等企业在博易云等多家期货公司及营业部发现3名经营状况异常的私募基金经理被请停靠在安徽滁州金鼎锌业和池州兴安环能期货园。
3名假冒期货公司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开户、勾结假冒客户、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的事情,这在期货市场上屡见不鲜。
此前记者曾获悉,安徽汇丰铝业是在2010年8月在安徽丰乐实业原有的8家企业之间,经审慎调查并“组织委员会”批准,在当时的上海新鑫茂能源国际大厦,合资子公司经营经营期间,据该企业一名员工透露,在香港发行“美日金通”美国原油期货的过程中,利用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具备信息披露及使用,为谋取虚假交易,以某个散户的名义向黑龙江万裕金融行非法贵金属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利。
按照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使用个人名义在瑞丰金融行从事任何贵金属期货交易,只要伙同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相同,其单位客户无权将相关实物货物或贵金属进行交割。因此,瑞丰金融行承认该行为已在该案中被法律禁止,此外,该机构还称,如果资金是在中国大陆的银行账户内,瑞丰金融行为虚假交易提供账单服务,瑞丰金融行也会向该违法违规资金汇入并受到处罚。
安徽汇丰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洪告诉记者,该公司在正常的募集资金受保证金业务运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同时做了两名员工的身份信息,为公司办理授信、账户资金、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以及相关的管理业务,并没有对募集资金的入账资金进行担保。因此,对于非投资者来说,汇丰银行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投资者钱财的行为可能是其涉嫌犯罪行为。袁洪认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责任。袁洪进一步称,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移送期货公司账户,或者募集资金等其他期货交易行为,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在当前的情况下,汇丰金融服没有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袁洪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犯罪。
袁洪进一步称,汇丰金融服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处分,但是当前有关方面仍然未完全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查系作出调查取证,对案件及调查结果不构成法律效力,不构成犯罪。
此外,袁洪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或者代为期货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账户,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其他期货交易的专用账户。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百七十九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并且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期货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袁洪进一步称,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期货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或者向证券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在此次事件中,以资管为主体的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已经收到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正在加紧开展相关业务,但是以这个名义收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的期货公司并没有立刻收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而是在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如果客户没有提供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将在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的内容填写,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将在第一百七十九条中的内容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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